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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4    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文件精神,现将《芜湖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 芜湖市科学技术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芜湖市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芜湖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和目标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重视、引进、留住青年人才,增强青年人才扎根芜湖、建设芜湖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英才培育项目”,是指在全市企业内选拔符合条件的青年英才,计划用5年时间评选1000名左右,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 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评选工作,坚持在综合考虑品德、知识、能力基础上,更加注重实践和创新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坚持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原则。

  第四条 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在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评选范围与对象

  (一)评选范围

  符合申报条件的全市各类所有制企业的青年人才。

  (二)培育对象所在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

  2. 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3. 拥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科研团队;

  4. 在国家、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掌握相关核心技术;

  5. 企业R&D投入占年度总收入比例不低于2%(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类企业R&D投入占年度总收入比例不低于1%)。

  (三)培育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开发团队中起到骨干作用,开发出的新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是公司利润的重要支撑,或开发出的新技术、新工艺为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发挥了显著作用。

  2.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申报人数。企业可根据上年收入确定申报评选人数。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最高可申报1人;年收入达到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可申报3人;年收入达到1亿元、低于50亿元的,最高可申报5人;年收入达到50亿元、低于100亿元的,最高可申报10人;年收入达到100亿元的,最高可申报20人。

第三章 评选方法、程序和待遇

  第七条 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推荐人选,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并填写《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申报表》。申报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需呈报以下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报表、R&D投入情况报表;

  3. 市级及其以上研发机构批文;

  4. 青年人才的相关材料(参与主导企业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或为企业产生经济社会效益作出贡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人选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按属地关系向各县区委组织部,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第九条 各县区委组织部,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申报受理工作,在严格筛选的基础上,征求同级综治、计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集中上报市人才办。

  第十条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选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企业类别,组织若干个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每个评审小组由5人组成,并确定组长一名。评审专家从专家信息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经查看资料、发表意见、无记名投票等环节,确定初步人选。获得超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方可当选。初评人选名单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对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人选,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对公示期间如有实名反映其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当选资格。

  第十二条 对入围市“青年英才培育项目”的人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时,给予每人购房款10%的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在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优先支持 “青年英才培育项目” 人选。资金由市与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的比例分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的比例分担。对同一事项的人才配套补助资金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经开区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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