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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支持我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基地建设,推动我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财政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我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贴息、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补助等。

  第二条 鼓励在本区域内发起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重点支持我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链内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建投公司】

  第三条 对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可给予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第四条 鼓励新建项目投资。在本区域内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项目,用地项目自投资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1年内,非用地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产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15%、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经认定为机器人产业关键核心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2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政府性资产或园区现有企业资产的参照用地类项目可同等享受。【责任单位:各镇街、鸠江开发区、区发改委】

  第五条 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责任单位:各镇街、鸠江开发区、区财政局】

  第六条 租赁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补贴标准不超过15元/平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平米)。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方式执行。【责任单位:各镇街、鸠江开发区、区财政局】

  第七条 企业将总部迁入鸠江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用地类项目自总部迁入之日起,五个完整年度累计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5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最高800万元补助;五个完整年度累计实现应税销售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最高600万元补助;五个完整年度累计实现应税销售收入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最高400万元补助;租赁类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各镇街、鸠江开发区、区财政局】

  第八条 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实施并购。企业成功并购或通过技术引进方式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鸠江区或并购项目回归鸠江区的,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或技术引进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第十条 对机器人系统集成重点企业,经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推进组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示范应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制造。【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一条 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对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在鸠江区设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经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推进组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视其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所产生的贡献程度,每年每个安排不高于2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补助期限3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我区地产工业机器人。对我区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三年增长不低于10%,则按其六关节及以上机器人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贴资金,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3年。

  我区内企业购买本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生产的智能产品,按其采购金额(不含税)给予10%的应用推广补贴,每年专项资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3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对现有企业,按照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量部分,3年内给予50%财政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责任单位:各镇街、鸠江开发区、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经营期间,租赁的政府提供的公寓(单个企业专家公寓不超过3套、蓝白领公寓不超过5套),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方式执行。【责任单位:各镇街、鸠江开发区】

  第十六条 对机器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平台公司举办高层次机器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机器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第十七条 对经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领导推进组认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知识产权权属清楚、产业带动能力强、成长性优的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第十八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本规定除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外,涉及政策标准及执行具体以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落户我区的属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项目,可参照本政策规定给予支持。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委解释,自2020年度起施行。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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