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精神,根据中共鸠江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符合鸠江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从事精品果蔬和高档花卉苗木规模化生产、发展特种水产养殖、开展农产品加工和休闲农业产业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重点
(一)设施农业扶持
1.新建从事果蔬生产的智能日光温室或特种水产循环养殖工厂5000平方米以上,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按审计建造成本的三分之一给予以奖代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00元。
2.集中新建果蔬种植钢架连栋大棚5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市级现代农业项目建设标准,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叠加奖补30元/平方米。
3.新建标准化精养渔塘100亩以上,单个面积不超过20亩,每亩给予1000元奖补。
4.为果蔬生产基地配套建设的田间地头果蔬专用冷库,库容量500吨以上,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每百吨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休闲农业扶持
建立休闲农业示范带,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白茆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沈巷高效农业产业园开展一二三产融合休闲农业观光园的创建。
1.新建成片花卉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0元。奖补资金在项目建设的当年、次年和第三年分三期拨付,每期按照每亩1000元兑付。
2.创建市级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奖补10万元;创建省级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奖补20万元;创建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区,奖补30万元。
3.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其它扶持政策参照《鸠江区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试行)》(鸠办〔2019〕33号)文件执行。
(三)农业园区扶持
1.优先支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优先向示范区安排。对上级部门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农业项目按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2.鼓励农业企业落户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约落户省级示范区,正式运营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对新落户省级示范区的农业企业,正式运营后的前三年,给予50%的贷款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园区建立原料基地,每年给予200元/亩的土地流转补贴;初加工企业补助2年,深加工企业补助3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亩。
3.示范区企业的固投给予奖补:省级示范区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一二三产融合项目,除享受区政府招商政策外,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补。固投3000万(不含2000万,其余类同)、4000万、5000万以下分别按照3%、4%、5%,5000万以上(含5000万)按照6%标准给予以奖代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奖补资金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4.重大项目扶持。上市公司、国内500强、国际500强企业在示范区内成立独资或控股企业,或10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落户示范区,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7]年30号)执行。
5.农业企业科技创新奖补。农业企业实施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经验收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项目获得国家、省级科技成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四)品牌提升扶持
1.新晋升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万元;晋升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晋升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2.新晋升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次性奖补0.2万元;新晋升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次性奖补1万元。
3.新认证地理标志每个奖励10万元,新认证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新认证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
4.农产品销售达标奖补。大型招商企业农产品加工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补。销售收入以第三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五)参加展会扶持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区农业主管部门安排,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给予以奖代补。
1.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外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一次性补助2万元。
2.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省外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一次性补助1万元。
3.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省内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一次性补助0.6万元。
4.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芜湖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一次性补助0.2万元。需要进行特别装饰或使用特别装备的参展企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
(六)农业项目配套扶持
1.对我区农业企业参加的市农业担保项目,按照市级政策要求,给予政策范围内的担保资金配套。
2.对参加市级各类特色农业保险给予资金配套。
3.对省市要求实施的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项目给予资金配套。对年处理万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叠加奖补。
(七)所有奖补政策,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三、项目申报及兑付流程
1.区政府设立发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现代农业发展,专款专用。
2.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各类涉农经营主体编制项目计划书,经项目所在镇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区农业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复审意见。对通过复审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
3.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未通过区政府审批的项目,不予安排区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
4.所有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单位参与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流程兑付奖补资金。
四、本办法从2020年元月执行,执行期暂定3年,至2022年12月31日止。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将结合实际作出调整。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